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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路不明轿车牵出杀人屠户 劫匪昨伏法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由一辆来路不明的轿车“牵”出的劫车杀人犯秦艳岭,于11月20日由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枪决。

    2005年11月29日,河北省吴桥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在办案途中,发现一村庄里停放着一辆无牌照的红色捷达轿车来路不明,经连夜蹲守,一举抓获了前来提车的秦艳岭,并根据案情移送德州管辖。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秦艳岭系德州市居民,曾以收猪、卖肉为生,2004年底已离异再婚的他又和东北小姐汪某在外租房同居,妻子因此闹离婚,被他殴打离家出走。从此,无正当职业的秦艳岭为了解决他与汪某同居生活的花费,伺机抢劫作案。

    2005 年11月25日下午5时30分左右,秦艳岭租乘女士王某的红色捷达出租车行至德州市德城区一村外桥东侧,便掏出随身携带的剔骨刀猛割王某的颈部、下颌部,致使王某失血性休克死亡。秦艳岭将被害人尸体拖到路边农田里,盖上棉花柴草,驾驶出租车逃离现场。第二天,秦艳岭驾驶抢劫来的轿车来到河北省吴桥县马店村朋友家存放,秦艳岭自己潜回德州市德城区联系买主和购买汽车牌照事宜。当月29日下午7时许,当秦艳岭携带假车牌子和改变发动车及车架号用的工具前来提车时,被当地警方抓获归案。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秦艳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抢劫数额巨大,并在抢劫过程中致人死亡,应依法严惩。遂以抢劫罪一审判处被告人秦艳岭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秦艳岭不服,曾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终审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中国法院网 郑春笋 李文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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