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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考土地管理法:乡村建设用地

发布日期:2015-06-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5司考土地管理法:乡村建设用地

  乡村建设用地。

  1.乡村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乡村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为:

  (1)乡村兴办企业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先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其他审批程序同于乡村兴办企业用地。

  (3)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乡村建设用地的控制原则。乡村建设用地的控制原则是:

  (1)乡村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其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的控制标准。

  (2)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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