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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法考试《商法》复习笔记:取回权的概念

发布日期:2015-07-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取回权的概念。取回权是指从管理人接管的财产中取回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的请求权。取回权有以下法律特征:

  (1)取回权是对特定物的返还请求权。这种返还请求权应具备三项条件:①以被请求人占有请求人财产的事实为前提;②以特定物为请求标的;③以该物的原物返还为请求内容。缺乏这三项条件之一的,不构成取回权。至于被请求人占有财产的依据如何,在所不论。

  (2)取回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请求权。也就是说,取回权的发生依据不是债的关系而是物权关系。取回权人是以物的所有人的身份提出权利请求的。若无物的所有权(或者由所有权派生的其他物权,如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作为权利基础,则不得主张取回权。

  (3)取回权是在破产程序中行使的特别请求权。其特殊性表现为不参加债权申报和债权人会议,而由权利人个别行使权利。

  (4)取回权标的物在被取回以前,视同为债务人财产,由管理人管理和支配。该财产若受到不法侵犯,管理人得请求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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