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罪与非罪
发布日期:2015-07-06 作者:邓世运律师
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是指购买或者销售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问题的答复》,对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适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实践中,行为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多是因为买卖了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也属于应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鉴于犯罪行为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从逻辑上可以得出结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社会危害性只有严重到一定程度才构成犯罪,否则只属于行政违法。故,那种认为只要实施了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即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观点并不正确。
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社会危害性严重到何种程度,才构成犯罪?涉及到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追诉标准。对于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追诉标准,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在某些领域有明确规定,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三本以上的依照刑法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司法实践中,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追诉标准,一般也是掌握在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累计三本以上,但并不绝对。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种类不同,行为人的动机和造成后果的不同,会导致买卖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不同,所以对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不同行为应该予以加以区别。
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行为,适用刑法第三十条“但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排除在犯罪之外,予以行政处罚,这是法律应有之义。
至于何种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何种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应该具体问题到个案分析,诸如买卖的次数、件数、金额、以及购买的目的与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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