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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劳务派遣发生劳动纠纷谁为被告?

发布日期:2015-07-15    作者:张静律师
劳动律师:18078803465(张静),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是用工关系;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劳务派遣关系,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也就是说,劳务派遣人员的真正“东家”是劳务派遣公司,而不是用工单位。
根据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被派遣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继续履行;被派遣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为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的两倍。违反法律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派遣员工工伤应该告谁赔偿?
律师解答: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一起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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