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不应该忽略审前辩护
发布日期:2015-07-16 作者:邓世运律师
刑事诉讼法赋予辩护律师在案件的侦查阶段一系列的权利,比如会见权、代理申诉、控告权利,向侦查机关和侦查监督部门提出意见的权利,审查起诉阶段还有阅卷权,等等。辩护律师,通过运用上述权利,常可以达到很好的辩护效果。以笔者曾经辩护的三起案件为例:
第一起案例:江门台山的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笔者作为第一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通过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和向公安机关了解案情,判断证据很可能没达到逮捕的证据标准,于是在审查逮捕阶段,向台山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建议不批准逮捕,该意见后来被采纳。当事人得以被不批捕,继而被取保候审,后又被解除取保候审,避免了牢狱之灾。
第二起案例:广州白云区的一起盗窃案件。笔者作为第一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通过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和查阅案卷,判断证据没有达到起诉的证据标准,于是向白云区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建议不起诉,该建议后来被采纳。当事人得以被不起诉,获得无罪释放。
第三起案例:广州黄埔区的一起贩卖毒品案件。笔者作为嫌疑人的律师,通过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和向公安机关了解案情,在审查逮捕阶段向检察院提出意见。检察院以更轻的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法院后来也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仅判处当事人拘役6个月。
为什么审前辩护可以获得很好的辩护效果?因为,一方面,刑事诉讼法赋予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一系列权利,让辩护律师有条件提出专业的法律意见;另一方面,侦查机关和检察院在相应的阶段对案件有决定权,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客观上也不愿意办错案(办错案件,办案机关会面临巨大的压力,办案人也将面临追究责任),辩护律师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意见,办案机关自然乐意采纳。
实际上,审前辩护的价值,远非仅指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批捕、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还包括说服侦查机关核实有利事实和澄清不利事实,说服检察院以更轻的罪名批准逮捕或者起诉,乃至监督侦查机关和检察院的诉讼行为,防止当事人因为侦查机关和检察院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被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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