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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伤后患病遭解除是否合法

发布日期:2015-07-16    作者:110网律师
    2008年6月,农民工李某进入江西九江某大型建筑企业工作,并与企业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10年3月的一天,李某被公司派至某建筑工地施工。由于当时楼上正在进行电焊作业施工,防护措施不是很好,导致李某被电焊火花灼伤了脸,被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李某的伤残评定为7级伤残。医疗终结后公司工作,李某回到公司工作,公司为照顾其身体,为其安排了一份稍微轻松点儿的工作。但是,真是祸不单行,在调岗过后的岗位上工作了一个半月,李某又患上了肾炎住进了医院。经过4个月的治疗和病休,李某的病眼看就要痊愈了,但是没料到公司此时突然给他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李某找到公司人事部经理进行理论,说自己是工伤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不能被解除劳动合同,人事部经理却说,公司解除他并不是因为工伤原因,而是其病假超过了法律上规定的医疗期,因此解除劳动合同。李某当即表示不服,一纸诉状将公司告到法院。
   本案例的焦点在于公司是否可以以员工超过医疗期为由解除工伤员工的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业可以提前30天通知员工本人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从职业规定来看,公司做法确实有法律依据,并无不妥。但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员工“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吴慧律师:15549043007                424105778@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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