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其他刑事案例 >> 查看资料

“赶跑劫贼自己取财”应构成抢劫罪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王永军《抢劫还是盗窃或抢夺》一文,所讨论的案情为:“丙将甲绑在树上,欲劫其财。乙路过,闻甲呼救,乙将丙赶跑,后反将甲身上的5000多元钱拿走。”作者认为乙构成抢夺罪。笔者对此持不同的观点,认为乙“赶跑劫贼自己取财”的行为是承继了甲的抢劫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趁火打劫”或“黑吃黑”的强盗行径,应构成抢劫罪。主要理由:一是乙将甲身上5000多元钱拿走,充分反映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二是乙对丙造成的不法状态充分加以利用,应视为承继了丙抢劫中的暴力行为。

  本案中,当丙完成了抢劫罪构成要件之一的强制行为后,被乙赶跑,显然抢劫未遂。而乙赶跑丙虽然使实行抢劫的行为人“消灭”,但此时丙将甲绑在树上使甲完全失去反抗能力的状态并未消灭,乙对此无论事先还是事后都是明知的。同时,乙产生非法占有的故意无论是在赶跑丙之前还是赶跑之后,其积极地将此不法状态作为自己犯罪的条件而予以充分利用,是显而易见的。而对这“充分利用”的行为,笔者认为不能将其从整个案件的过程中割裂出来,而应将其与乙后面的行为结合起来予以刑法评价。众所周知,抢劫罪与盗窃罪等犯罪有所不同,它在构成要件上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两个非常明显的危害行为,即采取暴力、胁迫等强制行为和获取财物的行为,在客观上是一个复合的实行行为。同时,两者之间不可分割,前者是后者的条件,后者是前者的结果。因此,对乙而言,在整个案件发生的过程中,虽然与丙没有事先共谋抢劫,事中也没有与丙产生共同的抢劫故意,但从其采取积极的措施将丙赶跑的行为,与其后面从甲身上拿走钱物的行为联系起来看,其实际是通过更强于丙的力量和手段将丙制造的结果——正在持续的不法侵害为己所用,事实上,乙已无须采取任何暴力或胁迫的行为就已控制了甲,使之在获取甲的财物时轻而易举。因此,这种控制行为实质上与采取暴力手段致被害人不能反抗或无法反抗并无不同,其“充分利用”的行为显然与危害结果的发生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而且,“充分利用”也表明了其主观上通过控制被害人不能反抗的情形而更方便地获取钱财,实质是对先行行为的继承和延续,撇开“充分利用”的行为而评价乙为抢夺犯罪,违背了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笔者也可举一强奸犯罪(也是复合的实行行为)予以说明:一男A对一女B实施暴力使之不能反抗,正欲强奸时,C路过发现后将A赶跑而乘机将已不能反抗的B女奸淫。显然C构成强奸罪无疑,这里C也是充分利用A暴力行为的结果,在被害人无法反抗时而使其犯罪得逞。因此,在复合实行犯中,利用先行行为的行为是一种承继的行为,且不说这种承继的行为与先行行为是否成为承继的共同正犯,但至少不能与其后实行的行为割裂开来。
#p#副标题#e#

  即使“充分利用”与本案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关系,那么,乙将甲身上的5000元钱拿走,可以推定其实施的是一种搜身的行为,因为钱不可能贴在衣服外面。尽管甲被绑而丧失了自由,但人格权依然存在,因此,乙搜身的行为侵犯了甲的人身权,司法实践中将搜身劫取财物的行为也是以抢劫罪论处。

  浙江省慈溪市政法委·房培志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党鹏律师
陕西西安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郑兰运律师
广东佛山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金立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0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