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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施重手未抢夺财物如何定性?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王某(20岁)想过年手头多些钱花找到本村周某(16岁)商量抢劫一事,周某随即表示同意。1月29日王某叫上周某准备去某村外的路口抢劫。王某先叫周某去买了一瓶酒和一盒烟,随后二人来到某村东的一条路口处,王某拿出酒边喝边说:“喝点酒壮壮胆,咱以前没干过,一会打不过人家咱就跑”。大约十几分钟后,从他们的西边驶来一辆摩托车,王某从路旁一玉米垛旁抽出一根木棍,等摩托车驶到面前时,就迎头一棍,只听“哗啦”一声,骑车人关某的头盔被打碎,但却没有停车,而是又行驶了三四十米后连人带车摔到在地,摩托车摔坏。王某二人追出十米后,看见摩托车的尾灯灭了,因为不清楚将被害人打得轻重,有些害怕就没敢再追。而这时关某从地上爬起来后,发现没人追他,就把摩托车藏好后,转道回村叫来人,在离现场不远处,与王某二人相遇,王某被关某认出,就吓的往西逃窜随后二人各自回家,次日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供述犯罪经过。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二人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理由是:王某二人主观上有抢劫故意,在实施过程中,已经实施了暴力手段,由于被害人逃脱而为得逞,符合犯罪未遂的特征,即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因此王某二人属于犯罪未遂。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二人属于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即: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本案犯罪嫌疑人王某在用棍子打了受害人关某后,关某再又行驶了三四十米后连车带人摔到在地,王某二人追出十米后,因不清楚受害人的受伤情况,怕因受害人死亡而承担严重的后果。二人就放弃了继续犯罪的意图,逃跑回家。属于行为停止的犯罪中止。因此王某二人属于犯罪中止。

  三、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都是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都没有达到犯罪目的,这两种犯罪形态主要区别在没有达到犯罪目的的原因是自愿还是不自愿,前者属于犯罪中止,后者属于犯罪未遂。本案中被害人在被棍子击中后,没有立即停下,而是又行驶了三四十米后摔到,王某二人在追出十米后,完全能够追到被害人继续实施没有完成的抢劫行为,达到犯罪目的,但由于害怕而放弃,属于“实不愿而非不能”。因此笔者因此王某二人属于犯罪中止。

  卢金增 孙继军 陈风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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