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无照车闯路障 危急民警安全如何定性?
[案情]
2001年3月30日下午,被告人李伟洲驾驶一辆无牌照华川车拉石头途径西峡县灌河桥头时,执勤民警邢荣伟、袁坚定等人打手势示意停车检查,李未停,邢等人即开警车追赶,追至县城土门外霞飞商场门前路段,此路段因修路,交通临时堵塞,,邢荣伟下车站在华川车前面,示意李伟洲出示证件,李未出示,趁道路疏通之机,挂挡前行,致使站在华川车前的邢荣伟来不及躲闪,后退两步后,被迫上到华川车前保险杠上,双手抓住雨刮器根部螺丝,时而用手拍打华川车挡风玻璃,向李伟洲求救停车,此时,交警大队的警车也在后面鸣笛追截,当警车追至八迭桥处准备超华川车时,李伟洲开车呈“S”状行驶,以阻拦警车追截。后一直将邢荣伟拖至两公里外本村才将车停下。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伟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因为被告人李伟洲在民警邢荣伟站在车前拦车示意其出示证件,李非但未将车熄火,下车接受检查,反而突然挂挡加速前行,在邢荣伟来不及躲闪,站在前保险杠,两手抓着雨刮器根部螺丝的危险情况下,不顾危及他人生命加速在公路上呈“S”状行使,一直行使两公里之远。所以,李伟洲明知自己的行为严重威胁到趴在车前的邢荣伟的生命,仍然积极实施这种极其危险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客观特征。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伟洲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首先,李伟洲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1、主观上李伟洲没有杀人的直接故意。从被告人李伟洲的供述“我并不想杀他,我是怕交警,所以未敢停车。”可以看出,虽然李伟洲明知自己开车的行为有可能造成邢荣伟死亡的后果,但其主观上是消极的放任态度而不是积极的希望态度。2、客观上邢荣伟只是受到心理惊吓,没有产生伤亡后果。综上,李伟洲对被害人伤害或死亡的结果是一种间接故意,而对间接故意犯罪则应根据其行为实际发生的后果定罪,而本案李伟洲的行为没有造成被害人伤亡的客观后果,。所以,李伟洲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其次,被告人李伟洲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1、主观上李伟洲明知人民警察正在执行公务,其强行继续驾车前行,目的是为了逃避检查,有妨碍公务的故意。2、客观上邢荣伟等人驾驶警车、出示证件,要求其下车接受检查,李不但不下车,反而加速行驶,致使公务人员因地理位置所限而被逼无奈趴其车前部。为了逃避后面警车的追赶,李伟洲不顾公务人员安危,加速呈“S”状行使,其行为阻碍了交警依法检查的职务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符合妨害公务罪的客观要件。所以对李伟洲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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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西峡县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李伟洲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李新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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