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簿显示已婚,能办理结婚登记吗?
发布日期:2015-08-01 作者:王献锋律师
网友咨询:我和未婚妻都是永年人,我们一起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说我的户口本上婚姻状况登记为“已婚”不能办理结婚,让我到派出所改户口,请问工作人员不予登记符合法律规定吗? 王献锋: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以此不予办理结婚登记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户口簿“婚姻状况”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审查主要依据其本人书面声明。根据上述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身份证和户口簿,本人是否有配偶或者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血缘关系是否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条件则由本人声明,声明内容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即可。婚姻登记机关不应以户口簿登记的婚姻状况确定当事人是否有配偶,而是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声明。法律这么规定,首先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其次有效的避免了由于户籍登记的不规范而限制公民结婚自由的权利。 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不予办理婚姻登记的行为显然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希望政府机关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能够加强学习,增强业务技能。依法及时有效的为当事人提供服务或帮助,避免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同时树立政府机关的公信力。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软件开发人员在职期间开发出的软件著作权归谁
- 律师办理离婚纠纷案件流程
- 缓刑需要怎么配合司法机关
- 离婚对方不同意玩失踪怎么办
- 债务转移要注意
- 企业欠债还不上了有什么后果?
- 如何讨回债务
- 双方存在情人关系等特殊身份关系时不得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分配举证
- 第一次不准离婚后多久再起诉
- 企业拆迁要注意什么
- 德*新材最新索赔消息,发布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首日风险提示公告,索赔征集中
- ST亿*最新索赔消息,收立案告知书,谢保平律师团队提示索赔条件
- 一人有限公司的举证责任倒
- 日海智能最新索赔消息,发布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公告,索赔征集中
- ST富通最新索赔范围,发布关于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六次风险提示公告,索赔征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