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定性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04年1月12日,马某对其未满14周岁的外甥陈某称,邻居张某家中最近卖鱼得款6000余元放在家中,要其想法到张某家中将这些钱偷来,所得钱款二人平分。当晚陈某乘张某家中无人之机,翻阳台进入张某家中,从衣橱内窃得现金6200余元。窃后陈某将一半分给马某。
[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于马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无异议。但是对于马某的行为是否适用于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这一规定有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马某系教唆犯,应当适用该规定从重处罚。因为教唆他人犯罪中,被教唆对象为未成年人的,其社会危害性更大,因此,刑法中规定了教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本案中,马某实施了教唆陈某反罪的事实,且陈某未满十四周岁,属于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应当适用与该规定丛重处罚。
第二中观点认为:马某系间接正犯,不应当适用共同犯罪的规定从重处罚。马某利用未满十四周岁的陈某实施犯罪的行为,属于单独犯罪中的间接实行犯,马某与陈某不是共同犯罪,也不是教唆犯,因此,马某不能适用于这条规定丛重处罚。
[评析意见]
本案的关键在于马某是教唆犯还是间接正犯。
教唆犯与间接正犯是不同的概念。教唆犯是指故意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在主观上要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客观上要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间接正犯,又称间接实行犯,是指行为人不直接去实施犯罪,而是利用无犯罪故意的人或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为工具实施犯罪,以实现其追求的犯罪目的。尽管教唆犯与间接正犯都可能以教唆的方法实施,但二者是有明显区别的:第一,主观方面不同。教唆犯的主观方面是教唆者通过教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故意,通常情况下教唆者与被教唆者之间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而间接正犯只有单独犯罪的故意。第二,客观方面不同。教唆犯是教唆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第二,客观方面不同。教唆犯是教唆他人实施犯罪行为,而间接实行犯则是利用他人实施犯罪,被利用者或者无犯罪故意,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第三,犯罪形态不同。教唆犯是共同犯罪,而间接正犯是单独犯罪。第四,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不同。教唆犯罪中,教唆者与实施犯罪行为的被教唆者都要承担刑事责任;而间接正犯则只能是由利用他人犯罪者承担责任,被利用者由于无刑事责任能力或无犯罪故意而不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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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是规定在共同犯罪一节中的,这表明该规定是对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的处理原则,因而,应当以被教唆者与教唆者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为前提,如果不构成共同犯罪,则不应当适用该规定从重处罚。本案中,马某明知陈某是未满十四周岁的无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但是故意加以利用,通过利用人达到预期的犯罪目的,陈某在马某的盗窃行为中仅处于"工具"的地位,马某与陈某之间并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不构成共同犯罪,所以马某属于单独犯罪中的"间接实行犯".同时陈某由于不满十四周岁,无刑事责任能力,其所实施的盗窃行为不符和盗窃罪的主要条件,不构成盗窃罪。故马某不属于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对于马某的行为不适用与共同犯罪中教唆犯的处理原则,不应适用该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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