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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死婴尸体挖起并抛尸是否构成侮辱尸体罪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

    2001年6月9日,蒙山县文圩镇大龙村陈某之妻李某在医院产下一男婴,后因染病于 6月17日死亡,当天陈某父亲将该死婴埋到自己的自留地上,6月23日下午,犯罪嫌疑人农某以埋死婴离其家门口太近影响风水及污染环境为由,便私自将该死婴的尸体挖起并抛尸在陈某家门口处露尸。

    争论焦点:农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侮辱尸体罪?

    第一种意见:农某的行为不构成侮辱尸体罪。理由是:陈某将死婴埋在离其家不远的地方,因发臭而污染环境,其也向村委反映过,请求处理。但在陈某没有将尸体移到别处,是在尸体发臭无法忍受的情况下,将尸体挖起,其没有侮辱尸体的故意,也没有侮辱尸体的行为,因此,不构成侮辱尸体罪。

    第二种意见:农某的行为构成了侮辱尸体罪。尽管农某在发觉埋在距自己家里门口不远的死婴尸体发出臭味后,能够请求村干部帮助处理,但其在村干部交待了不能私自处理的情况,擅自挖起丢弃暴露在他人家门口,被告人农某出于发泄私愤而将死婴尸体挖起丢弃暴露的行为,构成了侮辱尸体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法律链接]

    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犯盗窃、侮辱尸体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徐红 陆青柏 叶青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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