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利
发布日期:2015-08-12 作者:胡永红律师
[导语]:2014年12月25日,圣诞节,湖北x律师事务所胡律师的老乡和朋友何xx、何xx二族房兄弟来到湖北x律师事务所办公室,诉说因其去年购买了族兄何xx一处宅基地,现村委会干部要收回其老宅基地,他不知如何处理是好?村委会的做法是否合法?
[ 案情简介]:农民何xx做生意十多年了,在县城买了一套商品房,乡里的房子一直闲置。去年春,同村村民何xx看上了他的房子,何xx就以1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他。
此宅基地夏天是雨季,泥石流冲垮了几户村民的住房。一天,村、乡干部一起来找何xx,说是要收回他老家老宅地基给受灾村民。这样做,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如果有一天,何xx不想经商了,能否再申请宅基地,重新在农村盖上新房。
[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消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没有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于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而《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 、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以上就是村、乡干部收回何xx老宅基地,重新分配给受灾村民的法律依据。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之规定,何xx卖掉老住宅后,不可能再重新申请到宅基地。
关键词解读:
宅基地使用权:所谓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利用集体承包所有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力。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一般为城乡居民。法人和非法人团体等组织不能够成为该项权利的主体。城镇居民建造房屋需要宅基地的,须向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方能取得。
对此胡律师赋七言诗一首以示小结:
宅基地使用权
进城买房卖旧宅,兄弟购房二处地;
雨季冲垮村民房,村委急收老宅地;
出售出租无宅地,一户只能一处宅;
城乡居民成主体,法人团体不批准。《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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