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的认定问题
发布日期:2015-08-13 作者:王宁律师
行贿罪的认定问题
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本条第2款是对以行贿论处的行为的规定鉴于在经济交往中,一些单位或个人不顾国家规定,采取对参与经济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财物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这些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手段,为这些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大开方便之门,实行不公平的竞争,达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这种行为同第1款规定的行为具有同样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本条第2款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即这种行为也构成行贿罪。
为了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本条第3款专门强调: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这就是说,如果同时具备被勒索给予财物和没有得到不正当利益两个条件,不能以行贿论处。如果行为人系由于被勒索而给予财物的,但是行为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的,仍应以行贿论处。
相关法律问题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问题 3个回答
0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违法处罚问题 1个回答
20
- 无信号灯十字路口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责任认定问题 4个回答
25
- 交通事故认定及赔偿问题 0个回答
0
- 如何认定是否是学徒工?在哪里可以查到相关的问题解释 0个回答
1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