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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烧毁企业存档技术资料如何定性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某企业技术员王某受领导批评后,出于对厂领导的不满,将企业已生产销售商品的图纸及相关资料焚烧。经该企业对该技术资料当时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估算,约折合人民币30余万元,由于按照该技术资料生产的产品已全部售出,被焚烧的图纸仅在售后服务及以后改进相关型号产品中具有参考价值。

    分歧意见:对于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虽然该企业对该技术资料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折价为30余万元,但由于依据该技术资料生产的设备已全部售出,其在售后服务及改进相关型号产品中的价值则不应按原来投入的资金估算,且在焚烧时,该技术资料具有的实际价值无法具体计算,完全处于一种无法估计的状态,故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严重程度无法认定,因此,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理由是,从主观方面来讲,王某在受领导批评后,出于个人报复心理,故意焚烧技术资料,具有将企业财物损坏的直接故意;从客观方面来讲,王某将企业投入大量资金制作的技术资料烧毁,侵犯了企业对该技术资料的所有权,且由于企业为该技术资料投入了巨额资金,已经达到了“数额较大”,故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理由是,王某在受领导批评后,出于泄愤报复的目的将应存档的技术资料烧毁,具有破坏企业生产的直接故意,其行为给以后依据该技术资料生产的产品的售后服务及相关产品的改进工作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判断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罪,关键点在于弄清其行为的主观目的及侵犯的客体。本案中,身为技术员的王某将投入大量资金制作的技术资料烧毁,其不可能不知该技术资料在售后服务及改进相关型号产品中所能起到的作用,由于技术资料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直接的联系,因此,可以肯定地说,王某具有通过焚烧技术资料进而破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故意;从客观方面讲,尽管被烧毁的技术资料仅在售后服务及改进相关产品中具有参考价值,但由于企业为制作技术资料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在以后的生产经营中,如依据该技术资料维修已售出的产品或改进相关产品,就可以节约一定的投入,因此,尽管技术资料已基本完成了其“使命”,但其仍具有一定的价值,与生产经营活动仍具有直接关系,因此,王某虽然烧毁的是技术资料,但该技术资料只能说是被侵犯的对象,且由于技术资料和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还有直接联系,故其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因此,笔者认为,对王某的行为按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处罚更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和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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