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房产未办过户登记,离婚要求分割法院不予支持
发布日期:2015-08-21 作者:110网律师
【案例】
女方蒋某要求与其夫王某离婚,依法分割其夫妻共同购买的一套房产。蒋某与王某在婚姻期间买了一套二手房,为了避税,没有过户至两人名下。《房屋买卖协议》由王某所签,现蒋某与王某已共同还房贷三年,原告想离婚,依法分割房产,主张获得赔偿。法律是否支持?
【案例分析】
女方蒋某主张涉案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却无任何证据证明。涉案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女方应承担举证的责任。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京青律师事务所杜冠华律师就此案作如下分析:
涉案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蒋某要求依法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院应不予支持。蒋某要想获得赔偿,可与王某协商。或者,待涉案房产登记在王某名下后,该房产权属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蒋某可就其分割进行起诉,主张赔偿。据此我们可知: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不在夫妻两人或其中一人名下。离婚时法院不作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对其分割不予支持。因此,提示大家购房后应马上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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