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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的印章与主体没有同一性, 该案如何定性?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基本案情:

  吕某受俞某之托为其办理摩托车年检手续,吕某到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未能办成年检。嗣后吕某在一刻印店刻了“检验合格至200 年 月有效”的印章,在俞某的行驶证上使用并收取车辆年检费120元,后又受人之托为洪某办理摩托车年检时,吕某在洪某的二本行驶证上使用该印章,并收取现金300元。

  分岐意见:对本案吕某的行为如体定性,讨论时存在二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吕某的行为属诈骗,因数额较小,不构成犯罪。因为吕某刻制的印章本身不能表明是车辆管理所的车辆检验专用章,其使用范围广泛且具不确定性,印章的性质又缺少与主体同一性的特征,不能仅以文字图形上相类似,来推断行为的性质。同时吕某并没有冒用国家机关的名义去刻制印章,其主要目的是通过这一手段占有车辆年检费,其行为属诈骗,由于数额未达到犯罪标准,故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吕某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所谓印章是指国家机关刻制的以文字与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章或专用章,包括用于国家机关事务的私人印鉴、图章等,是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符号和标记。本案中吕某受人之托为他人代办摩托车年检手续,到车辆管理所办理年检手续却因故未能办成,遂产生伪造车辆年检专用印章的主观故意,并在三本摩托车行驶证上使用后收取他人的车辆年检费,从其收取的车辆年检费的目的看,主要是为了掩盖其印章的虚假性,使他人对其伪造印章并使用的行为信以为真,其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而非他人财产所有权。吕某伪造印章从表面看与主体没有同一性,但吕某伪造印章的意图是在年检手续未办成的情况下产生的,其指向的对象即是车辆管理所的车辆年检专用章,伪造的印章不仅文字图形上想类似,并主要用于摩托车年检,故其实质与主体具有同一性,因而吕某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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