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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予修改

发布日期:2005-02-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有组织犯罪是最高形式的刑事犯罪,也是危害最严重的刑事犯罪。目前,我国已经出现了黑社会组织犯罪,但我国刑法仅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且最高法定刑为十年,比境外刑法规定的处罚要轻得多。为此,特提出以下建议:

  1.修改刑法中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条款,增设“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立法,增设对犯罪人、犯罪组织的罚金、没收等财产刑,提高法定自由刑,并增设有组织犯罪累犯(特殊累犯)制度,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有组织犯罪从重处罚的规定。刑事立法可表述如下: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参加者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以上各罪的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或没收财产,对该黑社会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处没收财产。国家工作人员犯以上各罪的,从重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

  犯以上各罪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以上各罪,都以累犯论处(特殊累犯条款)。

  2.完善金融管理法规,增加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严格规范各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禁止跨越规定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严格存款人及贷款人背景资料审查制度,建立统一的信息数据库,对有嫌疑的存款人及其资金活动方向进行监视和跟踪调查;严格交易文件备份制度,以便起到固定书面证据的作用。

  3.借鉴《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条关于拒绝提供间谍证据罪的规定,在《刑法》中增设拒绝提供有组织犯罪证据罪。具体表述为:明知他人有组织、领导、参加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黑社会犯罪的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陈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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