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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知识产权法考点:著作权的内容

发布日期:2015-09-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著作人身权

1、发表权,即作者依法决定是否将其作者公之于众的权利。“公之于众”是指将作品像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要件。发表权是一次性的权利,一经行使即归消灭。

2、署名权,即标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具体包括作者决定是否署名及如何署名等。

3、修改权,即作者本人或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二)著作财产权

著作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控制其作品的使用并获取财产收益的权利,主要内容包括:

1、复制权,即通过印刷、拓印等方式将作品复制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计 算机软件的权利,但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法律 敎育 网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各种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等作品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有线或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其他设备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路传播权,即以无线或有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将作品固定在有关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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