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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淫乱”的地点也有讲究

发布日期:2015-09-03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聚众淫乱的地点也有讲究 
我们看到,在东莞事件中,涉及嫖客和失足女的个体,即使涉及多人,大多以治安处罚处理,是否在桑拿、酒店这种平台行此事,多以治安处罚处理,会安全点?
现实确实如此,有很多人认为不公平,但从两罪追究责任主体看,聚众淫乱罪追究的是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的刑事责任,不是首要分子、参加次数不足三次的将被治安管理处罚;
而在桑拿、酒店等地,一人同时嫖娼多名失足女,嫖娼和卖淫者要被治安管理处罚,但需要明确的是,桑拿、酒店等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将有可能涉嫌《刑法》容留他人卖淫罪,而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专家结语
通过本期专家说法可知,薛蛮子涉嫌的聚众淫乱罪尚有许多争议之处。而南京某大学的那位马教授,由于经历了两次失败的婚姻,于是组织了十多场聚众换偶聚会,按照该罪的条文,似乎马教授的案例入罪符合法律的规定。但从人性的角度,一个年届60的中年单身男性,他应该如何去以合法的途径,去解决他的生理和心理需要呢?对此类人群判刑入罪,究竟是维护了社会和谐,还是激化了社会矛盾?
女社会学家李银河称,聚众淫乱罪已严重过时,性聚会的参与者在全是自愿的前提下,法律绝不应当认定为有罪。李银河表示,这一罪名原来被列在流氓罪中,流氓罪被取消后,这一罪名却保留下来,被列在刑法其他栏目中。目前,这一罪名在社会实践中已很少适用,因此建议取消,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谨性。
通过本期专家说法,为您详解了聚众淫乱罪的方方面面,也让你了解了此罪的许多特点,希望我们涉及制定法律的人士,在未来的工作中,多思考多观察,对法律条款进行研究、反思与优化,站在人性与和谐社会的角度,设计、优化出更符合时代的法律,使我们的社会更加宽容、和谐与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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