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谁有权扣留肇事车辆及有关物品?当事人及其亲属可以吗?
发布日期:2015-09-11 作者:110网律师
发生交通事故后,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的权力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扣留交通事故车辆和车辆牌证以及当事人的有关证件,也不得扣留车辆的驾驶员和货物,对非法实施上述行为的,公安机关劝告其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听从劝告的,或妨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因调查取证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与事故有关的其他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 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扣押与事故有关物品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被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被扣押的物品。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将对扣留车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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