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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申请撤销未成年人父母监护资格案【学习札记335】

发布日期:2015-09-26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民政局申请撤销未成年人父母监护资格案【学习札记335】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335(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整理发布)(2015)参阅案例5
徐州某区民政局申请撤销未成年人父母监护资格案
【裁判摘要】
监护制度事关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当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民政部门作为社会保障机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父母的监护人资格,使受到家庭成员伤害的未成年人能够及时得到司法救济。在未成年人其他近亲属无力监护、不愿监护和不宜监护,又没有其他合适人员和单位担任监护人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民政部门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未成年人交由当地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也可以通过家庭寄养、自愿助养等方式,委托临时照料人继续照料未成年人的生活,并由民政部门承担相应的监护保障义务和救助责任。
 
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期,总第
37辑,法律出版社  20155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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