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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项目负责人擅自对外借款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驳回案【学习札记340】

发布日期:2015-10-02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项目负责人擅自对外借款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驳回案【学习札记340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340(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整理发布)(2015)参阅案例10
蔡某某诉南通某集团等因项目负责人擅自对外借款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驳回案
【裁判摘要】
1、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在无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不具备对外借款的职权,其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不能认定为职务行为。2、项目负责人即使在客观上具有代理权的表象,但相对人不能证明自己善意无过失的,项目负责人对外借款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公司不承担还款责任。
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期,总第
37辑,法律出版社  20155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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