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刑法学 >> 查看资料

票据诈骗罪如何认定诈骗数额

发布日期:2015-10-27    作者:邓世运律师
票据诈骗罪,是数额犯罪,所谓数额犯罪,就是数额会影响到犯罪的成立、刑罚的犯罪。如何认定票据诈骗罪的诈骗数额?这是本文拟讨论的问题。
笔者近日办理的一起票据诈骗案件(二审)就涉及到如何认定诈骗数额的问题:被告人在向被害人购销河沙期间有签发空头支票支付货款的行为,一审判决直接根据空头支票金额认定被告人诈骗数额90多万元。被告人提出上诉,辩称其虽然签发的支票金额合计90多万元,但是其和被害人河沙交易金额只有60多万,期间还支付了部分货款,因此对一审判决认定的诈骗数额有异议。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票据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与其进行票据交易的相对人陷于认识错误,因而向行为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交付数额较大的资金、财物或其他服务的行为。可见,如同利用计算机诈骗他人财物的行为,虽然约定俗成地称为“计算机犯罪”,但改变不了计算机在此种犯罪中的工具地位一样,该罪中的票据也仅仅是犯罪人实施票据诈骗行为所使用的工具,其犯罪对象实际上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相同的,即他人的财物。
因此,票据诈骗的数额应该根据行为人诈骗的财物的价值认定,非根据票据金额认定。
大多数情况,行为人诈骗的财物价值和票据金额是一致,比如行为人用伪造的支票到银行骗取资金。但是也有少数情况,行为人诈骗的财物价值和票据金额是不一致的。比如行为人向被害人购买货物,并且以空头支票支付货款,但是后来改用现金支付了一部分货款。根据前面的结论,在骗取的财物的价值与支票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下,应根据前者认定诈骗数额。
回到笔者前面提及的这起在办理中的案件,被告人的诈骗数额,应该在查明被告人和被害人的交易明细、交易金额和货款支付情况的前提下,根据被告人实际诈骗的河沙的价值来认定。支票只是认定行为人诈骗数额的证据之一。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程金霞律师
浙江杭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齐晓玲律师
天津河东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张艳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