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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宪法复习要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发布日期:2015-10-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性质和组成

各专门委员会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的常设性工作机构。它没有独立的法定职权,其主要职责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

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它们都是全国人大主席团从代表中提名,由大会通过。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①审议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

②提出议案;

③审议违宪的规范性文件;

④审议质询案;

⑤对于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三)专门委员会的分类

专门委员会分常设性委员会和临时委员会两种。常设性委员会共有九个: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临时委员会是根据临时需要设立的,如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这类委员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设立,待任务完成后即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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