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还是故意伤害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本案在审理中对廖某、肖某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均无异议,但究竟构成何罪以及如何定罪处罚,存在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定聚众斗殴罪。首先,廖某和李某之间有私仇,且李某在言语中有斗殴之意,又预约了地点,廖某亦不示弱并积极响应,同时纠集了多人,可见,双方在主观方面均有斗殴的故意。其次,在客观方面,双方均付之于行动,带有作案凶器-李某虽单独前往,却也身藏凶器;廖某则出资买刀并虚构事实,故意挑唆矛盾,激起参与人的斗殴情绪,对李某穷追猛打,造成事态扩大化,致使其重伤。再次,本案的犯罪行为发生地莅居县城繁华地段,且系光天化日、大庭广众之下发生群体斗殴,因此侵害了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当地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最后,本案犯罪主体人数众多,危害性大。肖某和廖某均属本案积极参与者、组织者,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关于对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因此,本案应定聚众斗殴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廖某、肖某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故意伤害罪。其一,综合全案的演变过程,可见本案的主观故意的转变。就李某而言,李某先邀约廖某在约定地点见面,并身藏刀具,主观上首先具有斗殴之故意,但事态的发展初期及发展到最后都是李某孤身一人应战,至于廖某聚众与之相斗,为李某始料不及。当李某客观上不充分具备斗殴的条件,面对廖某等十余人的冲杀,自感力量悬殊、寡不敌众而奋力逃避时,其主观故意则发了质的变化,根本不存在斗殴的故意。就廖某而言,其接李某电话后,谎称李某要杀其全家,并且要对付肖某等人的言词,全系廖某为实施犯罪而虚构之事实,目的在于激起肖某等人对李某的仇视与动念;纠集多人、指使他人购买刀具,其主观故意亦表现为聚众斗殴,但是情况发展到李某面对十余倍于己的力量而无心决斗奋力逃避时,廖某等人则持刀追杀,乱刀加害李某,因有人报警方才停止行凶,廖某的主观故意由聚众斗殴性质转化成故意伤害则显而易见。其二,本案作案现场,廖某组织多人,指挥他人,明确讲要砍李某,犯意明确,伤害的对象是特定的。其三,从本案危害后果看,事实上由廖某、肖某等人的故意行凶行为,造成了李某重伤的严重后果。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的条款定罪处罚。结合刑法原理,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是结果加重犯,该案对廖某、肖某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符合严厉打击这类犯罪的立法原意。因此,本案属典型的由聚众斗殴转化为故意伤害的罪案,以故意伤害罪处罚是正确的。
#p#副标题#e#
相关法律问题
- 是故意伤害还是打架斗殴 3个回答0
- 聚众斗殴伤害致死 2个回答15
- 这个属于聚众斗殴还是防卫过当,还是什么 3个回答20
- 持械聚众斗殴至重伤害带寻因滋事跪求大家! 5个回答0
- 持械聚众斗殴至重伤害带寻因滋事 3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廖某职务侵占单位18万余元,获缓刑
- 紧急提醒:个人销售抗原试剂违法!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 近距离安装可视门铃可构成侵害邻里隐私权——人脸识别装置侵害邻居隐私权案
- 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改判无罪案
- 【第274号】李某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不起诉案
- 济宁某放火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王律师代理起诉获赔偿款
- 网络直播平台销售医用类面膜无资质法律风险及处罚
- 尹律师解读新《信访工作条例》八大亮点
- 申某某诉李某某等名誉权纠纷案
- 吴某甲等人申请执行陈某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件
- 丁某杨等人虚构债务被判拒执罪案
- 酒泉某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 赛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 曾望清诈骗案
- 靳利娟、罗安君等诈骗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