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考商法讲义:证券投资基金
发布日期:2015-11-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概念:是通过公开或者非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而获取一定收益的投资工具。
(2)特征:①主要依据信托原理来组织证券投资;②主要投资于股票、债权等证券;③收益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
(3)与股票和债券的区别:①体现的关系不同;②资金投向不同;③收益与风险不同。
(4)基金财产的独立性:①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本身承担,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②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⑤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⑥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基金管理人的组织形式: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其职业培训教育网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核准的其他机构担任。设立基金公司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6)基金的运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
(7)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①分享基金财产收益;②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③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④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⑤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⑥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⑦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此外,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有权查阅基金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2.公募基金
(1)“老鼠仓”的防范: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2)禁止性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①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②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③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④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⑤侵占、挪用基金财产;⑥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⑦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的公开募集:①公开募集基金,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累计超过二百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②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基金募集申请经注册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③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④投资人交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
(4)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外,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①承销证券;②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③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④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⑤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⑥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⑦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私募基金
(1)募集对象:非公开募集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禁止公开募集、宣传和推介。
(2)基金管理人登记: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3)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约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可以由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并在基金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投资范围扩大: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5)申请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经营期限、管理的基金资产规模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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