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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凤才、史西文玩忽职守案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被告人:潘凤才,男,45岁,原系北京市菜蔬公司南苑蔬菜冷库党支部书记兼主任。1986年4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史西文,男,46岁,原系北京市菜蔬公司南苑蔬菜冷库副主任。1986年4月9日被逮捕。

  1985年3月,被告人潘凤才、史西文及原南苑冷库党支部书记、副主任王楼增(另案处理)研究,拟定购蒜苗300至320万斤。4月初,班、组长讨论定购蒜苗计划时,大多数人不同意,认为计划超过了冷库的加工和储存能力,并提醒领导应吸取1982年因超量储存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训。但潘、史、王3人仍坚持按原计划购进蒜苗。

  蒜苗进库前,潘凤才、史西文、王楼增违反蒜苗入库操作规定,擅自修改蒜苗加工的方法和定额,决定变细加工为粗加工,把每人每日加工300至350斤的定额改为日加工700斤。各加工班长提出定额高,粗加工没有标准不好掌握。潘、史,王3人又提出完不成定额扣发奖金和工资,超额加工2斤加1分钱的规定。5、6月间,大批蒜苗集中到库,职工怕扣奖金,加工粗糙,平均日加工2000斤,有的日加工竟高达3970斤。由于加工不细,好、坏蒜苗一起入库,造成了烂蒜苗的隐患。

  7月间,市菜蔬公司派人检查南苑冷库工作时,发现储存的蒜苗使用了荆条筐,建议对蒜苗第二次加工,并将荆条筐换成塑料筐,放在地上库储存。对此,潘、史、王3人未采取措施处理。随后,制冷组和保管班的张夕恩等人写书面报告,反映了202、203两个库的帐子不结霜,库温出现零上1℃至5℃等情况,建议马上采取措施。对张夕恩等人的报告,潘、史2人未予理睬。8月底,荆条筐长了白毛,各保管班长均向潘凤才、史西文反映,建议抓紧蒜苗出库。9月,地下库一些蒜苗出现腐烂现象,各保管班长再次向领导反映。与此同时,技术顾问李维钧多次催促将蒜苗出库。潘凤才说:“我们冷库就是养人的地方”。为使潘、史(王楼增已调走)改变主张,李维钧将《经济日报》上刊载的天津某冷库烂菜20万斤的消息,剪下来送给潘凤才。9月17日,北京市菜蔬公司“五讲四美三热爱”办公室检查工作时,发现蒜苗腐烂,发了简报。潘凤才、史西文对上述意见,均置之不理。当大兴、石化等地不少单位来库购买蒜苗时,潘、史2人不顾市场行情,坚持要高价,使其空车放回。12月,305库的蒜苗开始腐烂,1职工主动联系买主,推销1千斤,以减少国家损失。由于史西文仍坚持要高价,使买卖告吹。

  12月26日,潘凤才不顾冷库蒜苗大量腐烂,以去南方联系炸土豆片设备等为由,带着财务股长,大库库长等4人到广州、杭州、上海等地游山玩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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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上述原因,致使烂掉蒜苗334900余斤,贬值销售548000余斤,按购进成本计算,共损失价值人民币28万余元。

  潘凤才、史西文为掩盖蒜苗腐烂的事实,不将实情向上级报告,从1986年1月22日开始,组织所谓“敢死队”动用汽车,用3个晚上,将9万余斤烂蒜苗运到附近的大坑内,用推土机掩埋。

  此外,1985年12月,由于被告人潘凤才、史西文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冷库冬储大白菜53万余斤,不同程度冻坏,其中20余万斤无偿送给外单位,其余作了贬值销售,使国家损失22900余元。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书证及现场勘验照片为证,二被告人均供认在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凤才、史西文身为北京市菜蔬公司南苑冷库正、副主任,由于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批蒜苗腐烂、白菜冻坏,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应予惩处。潘凤才身为冷库主任,史西文身为副主任,主管业务,对蒜苗的腐烂,分别负有主要责任和重要责任。同时,依照刑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他们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其刑罚。据此,1986年6月4日,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人潘凤才有期徒刑二年;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人史西文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潘凤才、史西文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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