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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沟通关系,使他人实现贿赂也犯罪吗?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介绍]

  某地海关查获一起某县对台贸易走私案,扣押了走私船和货物。该公司经理黄某为了使案件能从轻处理,经人介绍找到被告人梁某及李某,请他们与海关疏通关系,争取将案件作为对台贸易违章处理、并表示负责行贿所需费用。黄与梁、李二人约定,如果海关罚款在XD万元以下,给梁、李报酬10万元,如果罚款在1仍万元以下,则给报酬15万元。梁、李提出领取报酬要现金,不能转帐,黄对此表示同意。梁某和李某遂四处找熟人、托关系,最后到海关疏通了关系,并以行贿和活动需要经费等名义,先后9次向黄某索取现金44700元,梁某从中得款8900元,李某得款7750元,主要事实如下:

  1.梁某找到朋友童某(童与该地海关新贸科干部章某关系很好),通过童某得知,某县对台贸易公司走私案原是由海关新贸科科长章某负责处理的,因章某有事请假,已交给缉私科余某承办。待章上班后,案件还会交给章处理。梁某把这一情况告诉了黄某,并以需要活动经费为由,向黄某索要了700元钱。梁、李从此款中各得100元,余款送给童某等人。日后,黄某打听到案件仍由缉私科处理,便找梁、李查问。梁以章某假期未满,还术上班为由搪塞;李某则向黄某提出要钱,谎称章某的父亲正患病、要动手术,需要用钱。黄某便先后两次给梁某现金2000元,此款除送给童某等人外,余款梁某得款350元,李某分得200元。

  事隔半月,梁某对黄某谎称,海关缉私科金某的关系已接上,工作做通了,答应给他1万元,并说现在形势很好,你们快准备钱。数日后,梁某告诉黄某说:金某要到某县清点走私货物,应在他走前把钱送去。李菜帮腔说,现在该花钱了,你们要痛快地把钱拿出来。黄某即先后两次交给梁某现金7删元。梁、李从此款中各分得250元。又过数日,黄某找到梁、李询问,“我找到海关,金某态度很凶,你们是否把钱给了他?”梁、李欺骗黄说:“已经送给金某5000元,金是新提拔的副科长,他对你很凶,那只是表面做样子的。”不久,梁等人又去找黄某要钱,梁某说现在事情快要解决了,当初你们追得那么紧,现在倒想溜掉了。李某恫吓说,我们能把事情办好,也能把事情办坏。这样,黄某又凑了1万元钱给梁、李,梁、李二人从中各分得2500元。梁、李在四处找人拉关系的过程中,听说原某军区歌舞团话剧队副队长张某与海关关长有交情,便多次找张某,求他去海关疏通关系,并许诺给他好处。张某见有利可图,遂多次编造谎言对梁某说,海关关长己答应帮忙,走私货物不没收,罚款比例还能低一些;问题解决了,书面处理决定就要下来了,等等。梁某听到这一情况,便乘机对黄某说,我们对金某的工作已全部做好了,海关关长己与金某的意见一致,你们的事很快就要解决了,现在要抓这些关系,该花钱了,你们只管把钱凑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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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样,黄某又先后三次交给梁现金25000元,梁将款送给张2万元,梁、李从余款中各分得l250元。不久,梁某发现张某并未去海关找关长说情,而是利用话剧队队员郑某与海关的关系,委托郑某去活动,于是便直接找到郑某,求郑去海关说情,同时要张某退钱,张某因已给郑某6000元,退给梁某13000元。梁某从此款中拿出3000元,送给郑某,将余款分掉,梁某分得4450元,李分得3450元。随后梁、李多次找郑某查问情况,郑以海关关长出差,处理决定不会改变,书面决定快要下来了等谎言搪塞梁某等人。

  最后,海关总署下文决定某县对台贸易公司的案件以走私论处。黄某始知受骗,便多次要梁某等人退钱。梁某提出钱不能退,并与李某等人共谋,万一被抓,不能讲实话。案发后,梁某退赃款8500元,李某所得赃款全部迟清。法院经审理,认为是梁某、李某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

  [法律分析]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介绍贿赂行为主要表现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实施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梁某、李某在黄某涉嫌一走私案而意欲行贿时,为黄某积极托人找关系,企图沟通与海关关系,争取实现黄某行贿的目的。主观上二被告有介绍贿赂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一系列介绍贿赂的行为,且牟取了较大利益,情节严重。二被告人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尽管由于粱、李意志以外的原因使介绍贿赂没有得逞,使介绍贿赂罪处于未遂状态,但其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应是无可质疑的。

  认定本罪时,要把介绍贿赂罪与诈骗罪区别开来。梁某、李某在实施介绍贿赂行为的过程中,为了使黄某爽快地拿出钱来,编造了部分事实,这种行为似乎是诈骗犯罪。但梁、李这样做,主要是为了使黄某相信他们确能沟通与海关的关系,把事情办成功,他们的主要目的是获得黄某许诺的酬金。他们向黄某索款,主要是用于沟通关系,事实上他们也是这么做的。从他们的行为的整体上看,其主观上并不是以沟通关系为名,骗取钱财,尽管他们私分了部分贿款,仍不能认为他们的行为是诈骗罪。

  [法律提示]

  <刑法>第392条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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