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查看资料

2016年司法考试宪法讲义:基本权利的分类

发布日期:2015-11-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基本权利的分类:

从17、18世纪到现在,宪法上规定的屈指可数的权利如今已发展为一个庞大的基本权利体系。各各国学者对基本权利的分类也形形色色,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根据对人类的重要性程度的不同,基本权利可分为绝对性权利和相对性权利。绝对性权利是指不可克减的权利,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剥夺和限制,比如人的尊严、精神自由等。其他基本权利为相对权利,比如人身自由、言论自由、财产权等。

根据内容和出现时间的先后,基本权利可分为自由权、参政权、和社会权三类。自由权包括人身自由、迁徙和居住自由、通信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集会自由、罢工自由、学术自由、隐私权、财产权、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等。在西方国家,财产权在自由权中居于首要地位,是资本主义国家赖以生存的基础。参政权包括选举权、担任公职的权利、罢免权、请愿权、创制权、复决权等。社会权包括生存权、劳动权、受教育权、受益请求权、社会保障权、选择职业的自由等。

有的学者把基本权利分为三类:第一类为消极的权利,包括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集会自由等各种个人自由。国家对这类自由,负有不可侵犯的义务,所以这类权利,称为国家对个人的消极义务。第二类权利是积极的基本权利,也称为受益权,包括国家提供最低限度的教育权、公民在失业或受灾害时接受国家救济的权利等。为了个人知识、身心方面的发展,有时国家应对个人积极履行某些义务,这种积极义务构成为个人的积极权利。第三类是参政权,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创制权、复决权、罢免权等。这类权利涉及的是个人参政与国家意志的形成与执行。第一类权利与第二、三类权利之间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没有第一类权利第二、三类权利就无从实现。18世纪末,参政权与个人的各项自由存在根本上的区别,个人自由先于国家而存在,为一切人所享有,不因年龄、性别、道德等资格而定。简言之,个人自由是普适性权利,而参政权却不是每个人都享有的权利。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并没有规定参政权。此后在1919年,德国的魏玛宪法才开始将参政权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1、美国哈佛大学特拉勃分为六类:(1)契约与契约以外的自由;(2)通信和表达的自由;(3)政治结社权;(4)宗教信仰自由;(5)私人及个人资格方面的权利;(6)平等保护权。

2、美国普林斯顿大学凯莱教授主张按美国《权利法案》分为七类:(1)言论自由;(2)武装保卫权;(3)人身权、财产权、住宅权;(4)私有权和程序保护权;5被告人的权利;(6)不受酷刑权;(7)保留权、自治权等。

3、日本小林直树教授分为四类:(1)追求幸福权;(2)自由权;(3)社会经济权;(4)参政权、请求权等。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余斐彬律师
浙江杭州
张晓晗律师
辽宁沈阳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党鹏律师
陕西西安
最新文章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9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