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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宪法讲义:人身自由权利方面

发布日期:2015-12-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和平生存权。

2、私生活权。隐私权是公民对其私生活信息的控制权,它和公民的人格尊严紧密相连,但又并非仅仅涉及公民的人格尊严,它是宪法所应该保护的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为隐私权客体,可以是有关该公民的任何法律上保护不为非法公开的信息。但是当这种信息的被知悉是为保护国家或是公共利益,或者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相关联,这种保密权的行使就应当受到限制。

3、网络时代的通讯自由权。

随着高科技的发展,信息传递技术突飞猛进,人类社会已经进入网络时代。计算机网络的强劲发展,使社会通讯载体发生了巨大变化。现代通讯的概念、范围与传统的概念与范围已有天壤之别。在网络时代,通信自由权利的内涵有了极大的丰富发展,与此同时,对现代通讯自由权的保护就越发突出和重要。

现代通讯技术包括现代电子通讯技术、数据处理技术、微电子技术和日用电子技术等。在这些信息技术中,以计算机数字化信息存贮和处理与网络技术联接起来的通讯载体——赛博空间(cyberspace)的发展对人类信息传播的影响最大。它改变了信息本身的产生和存在的方式,重新调整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乃至人与自然的关系。人类社会传统的通讯规则受到冲击和严峻挑战,赛博空间对人类行为规则、人类社会活动规则提出了新的标准与要求,对保障现代通信自由权来说,无论在内容还是形式上都提出了新的课题。

通信自由也称为通讯自由,是指主体利用传统的和现代的通讯载体,以书信、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图像、语音信箱、多媒体等形式在与他人自由交往中所享有的,除经法定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外,不受任何机关和个人非法干预的权利。通信自由包括通信自由权和通信秘密权两个方面的内容。在网络时代,通信自由权的充分行使与通信秘密不受侵犯受到高科技挑战。以个人信息安全为例,在网络技术条件下,私人秘密经常暴露在各种形式的监视下:人类依赖于听觉和视觉所表达的存在对象,对话、信件、E-MAlL等都会因不同的物理手段而在自己不知觉的情况下被监视或监听;人的内在心理的许多深层次的活动和其他精神现象越来越容易通过各种技术手段,如口述测试、笔迹测试以及使用其他道具的测试,容易使人原本不愿公开、也不宜公开的私人信息被公开;有关个人资料的信息,在网络时代很能容易通过电脑被收集、交换和处理,使个人的私生活权利受到严惩侵犯。此外,通讯网络及互联网提供的服务涉及国家的政治、经济、国防等重要领域的信息网络及公众通讯网络的安全。电信网络系统控制权的转移将威胁国家的信息安全,公民通信自由被侵犯的危险概率同时增大。因此,保护公民通信自由,加强电信网络安全的任务越来越重要。

4、安乐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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