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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总论复习:监护人的职责

发布日期:2015-12-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1)监护人的职责

A.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教和教育

B.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C.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D.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以及承担监护之民事责任。

(2)违反监护职责的责任

A.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在承担赔偿责任时,被监护人有财产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是何含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单位担任监护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电话答复》的意见,单位尽到监护责任时,不承担责任。也就是由单位担任法定监护人并尽到监护职责时,对被监护人造成他人的损害可以免除责任,实际也就是让受害人“自认倒霉”。

B.监护人非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否则该出发行为无效。若是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除外。因此而给被监护人造成的财产损失的,监护人应赔偿被监护人的损失。

C.若监护人滥用监护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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