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抓鸟获刑10年半的思考(回应网友的质疑)
发布日期:2015-12-11 作者:110网律师
先来看看这几种罪的社会危害性对比: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侵害的是生态环境。本案的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隼,国家保护动物是自然生物,是生态食物链的当然成员。如果生态食物链的一员数量、质量锐减,则作为下一级链条的物种就会膨胀、壮大。很多情形下,我们不能明白这种膨胀、壮大的后果是什么。但大自然会惩罚这种破坏!且难以修复!比如:害虫因某种天敌鸟的锐减而增加,我们不得不用农药捕杀。但农作物中的农药残留会损害人的健康。故人群很可能因生态环境的破坏处于不确定的危险中,故至少危及某个人群,甚至可能危及人类整体的安全利益。因为罪犯能因此获利,故若打击不力,可能像传染病一样漫延,故其危害性潜伏着特别严重的可能。故本罪保护的是人群利益,甚至是人类利益。
撞死一个人一般属于【交通肇事罪】,侵害的是公共安全。【交通肇事罪】属于主观过失的犯罪,与本案非法收购、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主观是故意的罪过明显不同。如果撞死一个人是故意的,那就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重罪。因为行为人主观不追求、放任死人的结果,故其不会刻意再犯;又因罪犯不能从中获利,相反会舍财,故不具有传染性。故其社会危害性小。作出相应的惩罚后一般就能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如果受害方认可是过失犯罪,一般来说怒气、怨气在得到相应赔偿后也就平和许多。本罪侧重保护受害方的局部受损利益。
【贪污罪、受贿罪】侵害的是国家公职的廉洁。属于非法求财的犯罪,故若打击不力,将会漫延。一般来说,通过对罪犯的惩罚(处刑、没收财产、追缴赃款),就能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但若贪贿漫延到无法收拾的地步,则可以通过更迭政权缓和或解决。故本罪侧重保护的是国家利益。
【拐卖妇女、儿童罪】侵害的是人身权利和家庭稳定。属于非法求财的犯罪,故若打击不力,将会漫延。一般来说,通过对罪犯的惩罚仍难以抚平受害方的心灵创伤,故危及家庭的稳定,进而危及政权的稳定。本罪侧重保护受害方、国家利益。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对这几个罪可以得出这样的判断:【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危害最大;其次是【拐卖妇女、儿童罪】;再次是【贪污罪、受贿罪】;【交通肇事罪】最轻。这几种罪对应的法定刑呢?
由于本案是按情节特别严重来判决的,故我们以“情节特别严重”来比较其法定刑。【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拐卖妇女、儿童罪】“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贪污罪、受贿罪】之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交通运输肇事罪】之情节特别严重“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比较法定刑,【拐卖妇女、儿童罪】最重;【贪污罪、受贿罪】次之;【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再次;【交通运输肇事罪】最轻。故网友的比较由于缺乏系统的理由显得粗浅一些,“人不如鸟”的牢骚不准确。比如: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且情节特别严重,那就是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但是一些贪贿的犯罪之判决的确有些偏轻!这与我国的有期徒刑最长15年(减刑和数罪并罚的另论)的规定有关。目前,民事案件中,一般来说,死一个人赔几十万。贪贿上千万,那可以折算出多少条人命啊!我国是否考虑修订最长15年的规定?比如20年、30年。以罪刑相应。当然,判十多年的贪贿案件的数额多数由罪犯主动供述出来的密切相关,他不说,你也不知道!疑罪从无,还不是判得更轻!故“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有道理的。
网友提及的几种罪中,【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危害最大,其法定刑仅比【交通肇事罪】重,多数网友还是觉得判决偏重!2000年12月1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把国家保护动物的数量作为考量“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因素,近15年过去了,这个司法解释是否已经严重滞后?显然,这需要调研我国的生态环境的现状。如果隼的数量已经较2000年增加了不少,则10只隼作为“情节特别严重”的起点就该考虑修改了。调研需要资金,谁来出这个钱呢?如果没有财政预算,同情这个大学生闫某某的百姓是否愿意捐款呢?燕隼虽不属于濒危,但属于珍贵,故要把罪名完整地理解,才能准确判断。俄罗斯、西班牙的此类刑期较轻的原因不外乎有四:①国情不同,其生态环境较乐观;②百姓的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已经很到位了;③立法者对其社会危害性的认识与我国立法者不同;④其立法者迎合选民所做的妥协。①②的理由与我国不相符;③属于其主权的事,谁也管不了谁;④呢?我国的立法者可能也有妥协的考量,否则,法定刑的规定为什么还不及拐卖妇女、儿童罪和贪污罪、受贿罪?!或是立法者没意识到。
综上,网友的质疑有合理的部分,也有不合理牢骚。我国的刑法局部还有修订的必要,最高法院的这个司法解释需要相关部门牵头调研后再作修订的打算。
我写的这篇文章没有照抄教材的相关理论,引来争议是正常的。辩论没问题,但不能搞人身攻击!
附:相关现行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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