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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利用在不意思真实时签了协议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5-12-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核心提示:被利用在不意思真实时签了协议怎么办?合同的生效要件之一就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因危难而被人不当利用作出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是一种乘人之危的行为。乘人之危的合同是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下面由110网为您介绍。

  因危难处境被他人不正当利用,不得已而作出对自己严重不利的意思表示,是乘人之危而实施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危难人的意思形成和表示,都受到了乘危人的不正当干涉,违背了意思自由原则,因而不能被认为是健全的意思表示。

  乘人之危的行为,须具备以下要件:

  在利用人方面

  (1)须乘人之危。即对他人的危难处境加以利用。危难处境一般指经济上的窘迫,以及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自由等方面面临或者陷于危险或困难。

  (2)须有乘人之危的故意。即须有使危难人按照自己意思进行意思表示的故意。

  在受损害人方面

  (1)须危难人被迫进行意思表示。即乘人之危与危难人的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危难人进行意思表示是不得已而为之,是乘危人不正当利用的结果。如果危难人临危不惧,不为利诱所动,当然谈不上危难为人所用而实施的行为。

  (2)须危难人迎合乘危人的意思进行意思表示。即危难人无奈而使自己的意思表示迎合乘危人的意思。如果危难人并不迎合乘危人的意思,那么他所实施的行为也就不构成危难为人所用而实施的行为。

  (3)须后果对危难人严重不利,违反了公平原则。

  乘人之危的合同是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受损害方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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