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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送货单,或者收货单、结算单、发票,如何追讨欠款?

发布日期:2016-01-02    作者:110网律师
2012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公告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案例:【案情概要】葵西毛绒厂向法院诉称:坎城公司向葵西毛绒厂购买毛绒,价款共计15万元,并以葵西毛绒厂为坎城公司的购货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两份为据,诉请法院判令坎城公司给付15万元货款。坎城公司辩称:坎城公司从未收到过葵西毛绒厂的货物,双方之间并无买卖合同关系;葵西毛绒厂与艾斯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坎城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系受艾斯公司委托,因艾斯公司处于歇业状态,故代为收取并进行了抵扣,葵西毛绒厂应当向艾斯公司催讨货款。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主张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葵西毛绒厂的请求权基础是本案双方当事人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然而,葵西毛绒厂并未提交双方的买卖合同、坎城公司收货的凭证以及坎城公司对应付款的凭证,而仅以葵西毛绒厂开具给坎城公司的增值税发票作为唯一证据。显然,葵西毛绒厂的举证尚不充分,不足以证明葵西毛绒厂与坎城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相反,坎城公司认为实际与葵西毛绒厂发生买卖关系的当事人应为艾斯公司,并提供了艾斯公司的《承诺书》以及葵西毛绒厂另开具给艾斯公司的增值税发票。坎城公司的上述举证在一定程度上又削弱了葵西毛绒厂的证明事项。综上,坎城公司的举证证明力在民事诉讼证据的盖然性上已经超过葵西毛绒厂。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结论】仅有发票或者仅有送货单,不足以认定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在催收欠款时,还需准备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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