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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房漏水的损失由谁承担?

发布日期:2016-01-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核心提示:房屋漏水存在多种原因,可能是天灾也可能是人为的,或因房屋本身的问题。作为房屋在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就需要明确一下房屋的质量等其他问题。若出租人故意不告知而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可追究其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具体内容由110网为您介绍。

    当事人咨询:你好,我是2012年9月22号跟房东签合同,2013年7月份因为水龙头坏掉漏水家里无人造成楼下损失,楼下的损失我赔偿了,让房东承担修水龙头维修费,并且楼下的损失我们共同承担,结果房东赶我走,2013年9月22号才到期,这样房主算违约嘛?请问那位帮我回答一下,如果是违约我要起诉给我赔偿。

  北京浩东律师事务所 徐卫东律师 回复:

  出租人有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若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你们的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由你来承担维修义务,出租方是有责任的。

  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房东承担违约责任。

  楼上住户因装修房屋、改建管道、不当用水等造成的渗漏,形成财物损害的侵权法律关系。你与房东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数额可由你们协商赔偿 。协商不成可起诉一起解决。

  相关法条

  第二百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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