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查看资料

司法考试三大本民法资料之侵权行为的分类

发布日期:2016-02-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过错实施的,应适用侵权责任一般构成要件的行为。譬如故意侵犯他人物权、泄露他人隐私等行为。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主体、责任构成要件和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特别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譬如侵权责任法第四章到第十一章规定的是特殊侵权行为。

(二)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

单独侵权行为是指由一人单独实施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由2人以上实施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包括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具有三个特性:第一,主体的复数性,加害人是2人以上;第二,行为的共同性,多个行为人的行为共同关联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第三,结果的单一性,数个加害行为产生一个损害结果。

(三)积极的侵权行为与消极的侵权行为

积极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不作为义务,积极地实施某种行为构成的侵权行为;消极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作为义务,消极地不实施某种行为构成的侵权行为。

2016年司法考试三大本预计将会在5月份出版,可关注法律教育网,了解最新司法考试动态。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王皓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陈军律师
安徽合肥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最新文章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17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