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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要点之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发布日期:2016-03-08    文章来源:纠错
  司法考试刑法要点之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相同点和不同点。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祝大家学习愉快!

  (一)相同点:都没有达到既遂状态;没有达到既遂状态都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二)不同点:被迫停止的阶段不同:犯罪预备阶段在预备阶段被迫停止,犯罪未遂在实行阶段被迫停止。

  1.常见的预备行为:

  购买、制造、租借、改装犯罪工具;调查犯罪现场(踩点,如抢劫找个有钱的);排除犯罪障碍(如打死看家狗);勾引共同犯罪人;商定犯罪计划;前往犯罪现场;跟踪守候寻找被害人;引诱被害人到犯罪地点(后三种行为属预备后阶段)

  在中国,由于处罚预备,因而犯罪预备的范围划得比较宽。理论上,所谓预备后阶段也公认属预备阶段。

  (06)甲意图杀害乙,经过跟踪,掌握了乙每天上下班的路线。某日,甲准备了凶器,来到乙必经的路口等候。在乙经过的时间快要到时,甲因口渴到旁边的小卖部买饮料。待甲返回时,乙因提前下班已经过了路口。甲等了一阵儿不见乙经过,就准备回家,在回家路上因凶器暴露被抓获。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错,构成犯罪预备)

  2.什么样的行为是实行行为

  实行行为即刑法分则条文直接禁止的行为。如抢劫、杀人、盗窃都是实行行为,是原始意义上的犯罪行为。预备行为虽然是犯罪行为,但并不是被分则条文所直接禁止的,如为杀人磨刀,磨刀只是预备行为。如磨刀被规定为犯罪行为,那么卖铁的行为就是预备行为。

  (06年)甲、乙二人合谋抢劫出租车,准备凶器和绳索后拦住一辆出租车,谎称去郊区某地。出租车行驶到检查站,检查人员见甲、乙二人神色慌张便进一步检查,在检查时甲、乙意图逃离出租车被抓获。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抢劫(未遂)罪(错,构成犯罪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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