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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2016《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发布日期:2016-03-11    作者:单义律师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修订版共六章50条,新增10条。主要修改如下:
1进一步优化司法鉴定程序。优化司法鉴定程序、规范鉴定执业行为是提高鉴定质量和鉴定公信力的关键。为保证司法鉴定活动规范有序开展,《通则》修订版明确规定了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具体情形,严格鉴定人到现场提取检材的程序要求,完善了鉴定标准、重新鉴定、终止鉴定的规定。
2进一步健全司法鉴定防错纠错机制。《通则》修订版强调,补充鉴定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提高了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资质条件,规定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完善了专家参加咨询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强化鉴定机构对鉴定人的内部监督,明确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进行复核。
3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文书规范。根据鉴定实践的需要,《通则》修订版对鉴定文书的种类、内容、出具等作了进一步完善。《通则》修订版明确,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并对司法鉴定委托书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强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统一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增加了对有瑕疵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补正的条件和补正措施。
4进一步规范鉴定机构与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针对当前司法鉴定投诉案件数量较多,个别诉讼当事人影响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正常执业等现象,《通则》修订版规定,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或其委托的人,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从制度上保障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鉴定活动不受干扰,保障鉴定活动合法、公正。
5对鉴定人出庭作证作了规范。为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三大诉讼法关于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有关规定,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新增加“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一章作为第五章,明确规定司法鉴定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庭作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必须遵守诉讼程序和法庭规则,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支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等。
【知识链接】现行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下简称原《通则》)自2007年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维护司法公正发挥了积极作用,得到社会广泛认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等改革举措对司法鉴定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修改后的三大诉讼法对鉴定程序的启动、鉴定人的确定以及鉴定人出庭作证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随着司法鉴定工作不断发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中出现了重复鉴定较多、因鉴定程序问题提起投诉较多等新情况、新问题,现行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不能完全适应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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