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人死亡引发房产纠纷 法院判继承人过户
发布日期:2016-03-21 作者:孙心远律师
房子还没过户 卖房人死亡
原告马先生夫妇诉称,2004年,经中介方介绍,他们与被告父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被告父母的房屋。协议签订后,马先生夫妇支付了购房款,被告父亲将该房屋钥匙交付,并出具收款收据。可是购买房屋后,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过程中,被告父母卖房人死亡。其后,马先生夫妇要求被告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被拒绝。马先生夫妇认为,其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该房屋出卖人潘先生夫妇死亡后,房屋产权变更手续的后续义务应由其继承人即被告协助办理。
想继承遗产 不认父母卖房
被告潘先生夫妇的子女辩称,根据相应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证是不动产所有权的唯一凭证。父母生前并没有与马先生夫妇对其所出售的房屋进行所有权的变动登记。另外,他们表示,马先生夫妇和他们之间不具备买卖关系。父母作为卖房人死亡后,子女依法享有合法的继承权和物权,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人无义务履行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在合同上的行为义务,据此,子女在法律上不具有协助马先生夫妇办理产权过户的法定义务和合同约定义务。
协助过户 子女有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属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所签订,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的规定,出卖人即被告父母负有将其所有权转移给马先生夫妇的主要义务,由于在尚未向马先生夫妇转移其房屋所有权即合同未全部履行完毕时卖房人死亡,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的规定,上述房屋的物权自卖房人死亡时发生转移,即其所有权转移至其合法继承人即本案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所以,作为房屋买受人的马先生夫妇有权要求被告履行依据《房屋销售协议》产生的债务,实际交付房屋所有权,即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法院一审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被告应协助马先生夫妇办理房屋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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