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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人体器官的刑事责任-司法考试刑法答疑

发布日期:2016-03-2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考生问:简述买卖人体器官的刑事责任。

  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解答:

  1.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2.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3.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定盗窃、侮辱尸体罪。

  (12年)16.下列哪一行为不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D)

  C.经本人同意,摘取17周岁少年的肾脏1只,支付少年5万元补偿费

  (11年)14.关于故意伤害罪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B)

  A.非法经营尸体器官买卖的,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B.医生明知是未成年人,虽征得其同意而摘取其器官的,成立故意伤害罪

  C.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并不从中牟利的,不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D.组织者出卖一个肾脏获15万元,欺骗提供者说只卖了5万元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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