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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属非法经营职工受伤依然能获赔

发布日期:2016-04-05    作者:110网律师
半年前,我上班时因电热水器爆炸而严重受伤,花去20余万元医疗费用,仍然落下了七级伤残。如今,单位尽管同意承担我的医疗费用,但对伤残赔偿却不予理会。理由是,企业为私人作坊,无营业执照,在法律上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用人单位,自然也就不具有承担相应法定责任的资格和义务。
  请问企业无营业执照,我就不能要求其支付我的工伤待遇吗?
  答:《工伤保险条例》六十六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显然,该单位虽无照经营,但并不能排除你享受相应工伤赔偿的权利。
  国家人社部2010年12月修订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五条进一步明确了1至10级伤残职工所获一次性赔偿金的支付标准。其中,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此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因此,该单位应据此支付你一次性工伤赔偿。

稿件来源: 辽宁职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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