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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如何举证

发布日期:2016-04-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婚姻关系的本质就是男女双方感情的一种结合,婚姻关系的存续与否必须要以有无夫妻感情来判断的,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有无过错并不准予离婚或者不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32条第2款规定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所以,提起离婚诉讼,希望通过诉讼离婚,一定要围绕夫妻感情破裂来进行举证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了若干种情况,如果有该规定的情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经调解无效的,就可以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虽然规定了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但是有此情形亦并非必须判决准予离婚,而是可以判决离婚。因此,只要离婚诉讼的审理法院审查夫妻间的感情却未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就不须判决离婚。

    然而,我国《婚姻法》经2001年4月28日修订过,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却是1989年作出的。加之《婚姻法》的法律效力显然要高于司法解释,因而,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司法解释规定与《婚姻法》不一致者,当然应首先适用《婚姻法》规定。

    离婚律师们根据司法实践,总结出当事人在提起离婚诉讼的时候,应收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举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证据,主要应围绕以下几个方面来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证据;

    2、夫妻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证据材料;

    3、配偶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疗而不愈的证据或者配偶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证据;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前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情形;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证据;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的证据或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夫妻感情的证据;

    7、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证据;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确无和好可能的证据;

    9、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证据; 

    10、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证据;

    11、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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