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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商法中保险法:保险公司的终止

发布日期:2016-04-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保险公司的终止是指保险公司的消灭。保险法第93条规定:保险公司依法终止其业务活动,应当注销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项:

    (1)解散。保险法第89条规定: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应当指出,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2)破产。保险法第90条规定:保险公司有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情形,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3)保险公司破产时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①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②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③保险公司欠缴的除第①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④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公司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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