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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是同性恋,丈夫可以要求离婚吗

发布日期:2016-05-07    作者:孙超律师



【事件经过】
近日,一位漂亮的少妇到湖里区法院递交离婚起诉状。她说,丈夫是同性恋,经常去同性恋酒吧,还有“男朋友”,因此,婚姻已经不可能再继续下去了。
不过,在法庭上,丈夫否认自己是“同性恋”,还说这是妻子“诬告”,他表示“不同意离婚”。
结婚五年 没有性生活
小丽(化名)和丈夫都是“80后”。小丽是一名白领,而她的丈夫是厦门本地人,经济条件还不错。2008年初,他们登记结婚,婚后一直没有生育子女。
“我们夫妻从未发生性关系。”少妇小丽说,她和老公结婚五年,这五年都没有过性生活,因此也没有孩子。另外,老公的种种行为,都传递出“性取向”不正常的信号。
“他经常去和同性恋朋友约会。”小丽说,夫妻俩因此时常争吵,如今已形同陌路无法沟通,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
法庭之上,夫妻二人针锋相对。近日,湖里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特殊的离婚案件。
妻子起诉 坚持要离婚
妻子小丽说,目前夫妻俩已分居近两年。因此,她请求判决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她还说,由于丈夫存在过错,应赔偿妻子10万元。“我不是同性恋,你这是诬告。”丈夫阿明(化名)说,他并非同性恋。不过,他并没有针对“五年没有性生活”的问题进行解释说明,只是表态说,他不愿意离婚。
阿明还说,他个人名下没有财产,无法依法分割;而且他不存在过错,没有理由赔偿妻子10万元。
“你不但是同性恋,还是个小偷!”小丽还在法庭上指出,阿明去年11月份,曾因盗窃被判拘役5个月。
法庭查明,阿明确实曾在湖里区相约网吧,趁一名男子熟睡之际,盗走男子的“苹果”iphone4手机。因此,对于盗窃一事,阿明自己也不否认。
一审判决 驳回离婚诉求
近日,湖里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小丽的离婚诉求。
法官说,小丽指出丈夫是同性恋,却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因此,法院一审认为,以现有证据来看,夫妻双方尚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仍有和好的可能。所以一审驳回小丽的离婚诉求。
据法官介绍,在离婚诉讼中,配偶一方首次起诉离婚,当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时,法院通常会判决驳回。
【法律解读】
配偶同性恋,应准许离婚
同性恋行为是否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对此,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邱丽梅律师认为,同性恋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原则和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夫妻一方是同性恋是可以提出离婚的,法院可以以此为由,判决准许离婚。
邱律师指出,我国《婚姻法》第四条明文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夫妻双方互相忠实包括性行为方面的忠实,这是婚姻的单一性与排他性的必然要求。夫妻一方与他人保持同性恋关系,同性恋一方在思想主观上,已经有了第三者,尽管这种第三者是同性的,但结果仍然是将夫妻的感情排斥在外,这就带来了夫妻之间无性爱的可能,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最终导致双方丧失共同生活的基础,引发夫妻关系解体的后果。
此前,邱律师曾代理过一起因配偶同性恋起诉离婚,最终当事人的诉求获得了法院判决支持。与小丽遭遇不同的是,当时,起诉一方向法官提交了足够的证据,证明配偶确实是同性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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