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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交强险赔不赔

发布日期:2016-05-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条例》第二十二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因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停水、停电等的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可见,交强险立法原则是为了保障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肇事逃逸行为非条例和条款列明的除外情形,保险公司依然需要承担理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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