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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发布日期:2016-05-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以下34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二级工伤或职业病。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半径<=5();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心功能不全三级;

  (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

  (19)肺功能重度损伤;

  (20)呼吸困难4级或PaO24.1~8kPa或PaCO27.9~6kPa;

  (2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3)肝功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症;

  (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肚功能损害;

  (27)全胰切除;

  (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9)急性白血病;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

  (3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32)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物吻合术;

  (3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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