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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其子女能代位继承吗?

发布日期:2016-05-24    作者:孙心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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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祖父早年去世,祖母收我父亲为养子,收甲兰为养女,老人含辛茹苦把他们抚养成人。甲成年后出嫁。我父母婚后生下我,祖孙三代一起生活。
  1990年,父亲故意杀害祖母,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父亲被处决后,母亲改嫁他人,我当年18岁,正在读书,不愿随母改嫁,因此,仍居住祖母遗下的房子。
  祖母死后留有瓦房3间,家具什物若干,祖母的养女甲多次登门找我,称她是祖母遗产的惟一合法继承人,并说我父亲杀害被继承人已丧失继承权,我不能代位继承。请问我能代位继承吗?
  婚姻律师答复: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而代位继承只能继承其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如果其父亲或母亲依法丧失了继承权,他的晚辈直系血亲就不能代位继承了。根据你所谈情况,你父亲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而被处死刑,丧失了继承权,你虽然是你祖母的直系晚辈血亲,但不能代位继承。
  这里还需要物特别指一点:你虽然无权代位继承,但并不丧失你本人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的法律资格,也就是说,你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不过甲作为你祖母的养女则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据继承法第13条和第14条的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继承人以外的依*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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