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禁止结婚的疾病包括哪些

发布日期:2016-05-27    作者:张颖律师
在婚姻法中一些疾病是禁止结婚的。那么禁止结婚的疾病包括哪些?

如重症精神病;重症智力低下者,即痴呆症;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包括未经治愈的梅毒、淋病、爱滋病、甲型肝炎、开放性肺结核、麻风病等等。 

  
《婚姻法》第七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相关规定如下: 

  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第九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第三十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概括起来,不应当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重症精神病,即精神分裂症和躁狂抑郁症。重症智力低下者,即痴呆症。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包括未经治愈的梅毒、淋病、爱滋病、甲型肝炎、开放性肺结核、麻风病等等。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邓桂霞律师
山东聊城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7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